十堰市舞蹈家协会章程
十堰市舞蹈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十堰市舞蹈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十堰市境内从事舞蹈业务的相关人员(或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市性、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和活跃舞蹈艺术创作,进行理论学术研究及作品评论,举行专业舞蹈比赛,发掘培养舞蹈人才,开展群众性舞蹈活动,丰富大众文化生活,组织市内外舞蹈文化交流,繁荣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舞蹈艺术事业。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十堰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主管单位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鼓励广大舞蹈工作者努力学习,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加强艺术实践,提高艺术修养,解放思想,勇于创新,积极创造具有时代感和地方特色的社会主义舞蹈艺术,为开创新的历史时期舞蹈事业的新局面而奋斗。
﹙二﹚鼓励舞蹈创作和演出的题材、体裁、风格、形式多样化,鼓励编导、演员、理论研究人员的个人独创性,提倡不同风格、流派的舞蹈存在与发展。
﹙三﹚加强舞蹈理论研究,开展评论工作,提倡学术的自由讨论,探讨舞蹈艺术发展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为形成和壮大我市的舞蹈理论评论队伍而努力。
﹙四﹚加强对本地区的舞蹈艺术宝贵遗产的收集、整理、并做好各民族民间舞蹈资料的记录,保存及设立舞蹈文化档案,促进加速完成我市民族民间舞发展和集成。
(五)关心会员的工作和生活,维护会员的艺术创造成果。积极协同各大专院校、文化机构和企业文化团体等,组织各种形式的学习、进修活动,培养和发展艺术新生力量,有计划地提高队伍的业务素质。
(六)鼓励专业舞蹈家,重视舞蹈教育和普及工作与业余舞蹈工作者相结合,走向社会,大力促进群众舞蹈活动的繁荣和发展,对少儿舞蹈的教育和活动,要特别关心和积极支持。
(七)传播国内外舞蹈艺术的新信息,了解国内外舞蹈艺术发展的状况及科研成果,有计划开展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专业或业余舞蹈创作、教学、理论研究以及组织领导工作取得良好成绩,达到较高艺术水平;
(四)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党的文艺方针政策;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秘书处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主席、主席。
(三)审议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每五年召开换届大会听从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七条 本会设名义主席一人,主席一人,副主席5人。
第十八条 本会主席团成员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本会主席团、秘书处、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主管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0年8月5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秘书处。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