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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联章程

2017年11月21来源:秦巴文艺网作者:


第一章    

  

第一条  湖北省十堰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十堰市文联。

第二条  十堰市文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十堰市各文艺家协会、各县市区文联和产(行)业系统文联(文协)及其他文艺社团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家及广大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十堰市文联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遵守宪法和法律。团结、动员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坚定文化自信,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致力于繁荣我市社会主义文学艺术事业,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提供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撑,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十堰市文联把推动创作生产优秀作品作为文艺工作的中心环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文艺创新,创作生产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人民喜闻乐见的优秀文艺作品。

第五条  十堰市文联在中共十堰市委领导下,团结全市广大文艺工作者,为繁荣社会主义文艺而奋斗。本会主管单位是中共十堰市委宣传部。本会作为团体会员加入湖北省文联。

第六条  十堰市文联及市内各级各类文联实行分级管理。地方和基层文联按行政区划,依托基层单位,根据专业特点建立组织,开展工作。上级文联依法依章程指导下级文联工作。

第七条  十堰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会址在十堰市北京路市民服务中心10楼。

  

第二章    

  

第八条  十堰市文联对各团体会员、文艺工作者以及新的文艺组织、新的文艺群体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基本职能,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文艺创作、理论研究、学术讨论、书刊出版、开展活动、文艺评奖、惠民服务、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项工作,充分发挥在行业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本会受委托对全市性文艺社团负有资格审查和业务主管的职责。

第九条  十堰市文联努力加强同兄弟市州文联的联系与合作;促进全市文艺家之间的团结;推动团体会员和广大文艺家同全国各地及世界各国的文学艺术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广泛交往,积极开展对外民间文艺交流,扩大友好往来,努力让世界了解十堰,让十堰走向世界,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贡献力量。

第十条  十堰市文联积极加强同社会各界的联系,并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发展我市的文艺事业。

第十一条  十堰市文联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团体会员和文艺家及文艺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在团体会员和文艺家的知识产权等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十堰市文联积极争取市委、市政府及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加强基本建设,改善发展条件,增强自身活力和凝聚力。

第十三条  十堰市文联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文化产业。

第十四条  十堰市文联依法开展文艺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引导文艺工作者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养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努力成为时代风气的先觉者、先行者、先倡者。表彰奖励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和优秀文艺作品,发现、培养和扶持文艺人才。

  

第三章    

  

第十五条  十堰市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全市各文艺家协会(院团)、县市区文联为十堰市文联团体会员。产(行)业系统文联(文协)和其他文艺社团承认本会章程,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主席团批准,可以成为团体会员。挂靠市文联的文艺社团,作为团体会员加入市文联,根据需要,可以向市文联交纳会费。

第十六条  会员的权利:

1、由团体会员推选的十堰市文联代表大会代表、十堰市文联委员会委员,代表团体会员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3、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4、有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

3、完成本会交付分配的任务;

4、按期缴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

第十七条  团体会员不能按照《十堰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十堰市文联主席团审议通过,可予以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四章        

  

第十八条  民主集中制是十堰市文联的组织原则。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十堰市文联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十堰市文联委员会为最高执行机构;十堰市文联委员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为领导机构。

第十九条  十堰市文联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和本会特邀产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审议和通过工作报告;修改本会章程;通过十堰市文联委员会委员名单;讨论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十堰市文联委员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十堰市文联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人选,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方面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由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提出委员候选人,提交代表大会选举。按照团体会员制原则,各团体会员及各有关单位推选的市文联委员会委员,因故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及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职务时,其缺额由团体会员及有关单位重新推举人员替换,并经市文联委员会通过。市文联委员会的职权是: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和执行情况;选举正、副主席;通过增补和替换市文联委员会委员名单;审议、决定对本会不称职领导成员的罢免等重要事项。

市文联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十堰市文联主席团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副主席由市文联委员会选举产生。主席团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其职权是:领导实施代表大会及市文联委员会的决议;因特殊情况,文联主席团可以对所属文艺家协会班子成员进行调整或增减;对本会的工作及重大业务活动进行总体规划和决策。

主席团会议每年召开若干次,由主席或受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十堰市文联经费来源

1、政府拨款;

2、会员会费;

3、社会赞助、捐赠;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十堰市文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修改十堰市文联章程须经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本章程解释权属十堰市文联

第二十五条  十堰市文联终止动议须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十堰市文联第四次代表大会通过实施。